今天本來想趁著法官去受訓,好好的來清理清理我那滿的要吐的卷宗鐵櫃,沒想到早上有一位先生打給我,問說他朋友
OOO是不是有被人告?因為他朋友是一位視障者,且腳又不方便,加上住的是加蓋沒有信箱,每次開庭的通知甚至最後的判決都沒有收到,就算收到其實也看不到,且因為這一件當時都送達不到,後來就用公示送達(就是張貼公告且經過法定期間,時間到了就發生送達的效力)。

 

我請他朋友先過來拿判決再決定是否要提上訴,沒想到來的 那位 先生也是一位視障者,我請他出示被告委託他來拿判決的委任狀,可是他說他們不會寫字,但是有帶被告的證件和印章。我 扶那位 先生到服務台,跟莉婷說他想要上訴,但是他沒辦法寫字,站在法院的角度,其實我們是不適合幫他代筆,因為有時候會遇到只是稍微提醒當事人,但卻在開庭的時候被反咬一口,說是書記官或是服務台小姐教他這樣做的,有了這種經驗,防備心就會逐漸加深,一切照法律走就不會錯,你要替別人代領取判決,就先出示被告簽章的委任狀,你要上訴,就要寫上訴狀,不會寫?就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幫忙,要達到法律扶助的標準,那就先取得低收入戶的證明,眼睛看不見,那就打電話找社工到你家帶你去法律扶助基金會,我聽著法 扶的 小姐在電話那頭說著,雖然他也是一心想要幫忙解決,但是我對著這層層門檻緩不濟急的制度真是哭笑不得,有些時候,法律的條理讓事件可以從紛亂中釐清,有時候制度的死板只會讓人感覺救濟遙遙無期…….

 

我跟莉婷都很想幫 那位 先生,但無奈的是一切還是要依照程序進行,或許身體健全的人,總是認為他們一定很需要幫助,所以當法 扶 小姐問說他們沒有固定聯絡的社工時那種驚訝,而先生說著他們都是靠自己幫人家按摩,自己生活的當下,我突然覺得過度的同情是不是也是一種傷害?如果他們很堅強努力的想要靠著自己的手腳生活,而在他們真正需要幫忙的時候,又要求他們要達到某種門檻(如低收入戶證明),才能適用這種服務,但不想因此放棄自己,努力工作攢錢的中間地帶身心障礙者,該如何適用這種全有全無的法律制度呢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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艾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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